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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锡新吴行复第6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4:47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包某忠。

  包某芬。

  缪某。

  周某娟。

  包某。

  包某南。

  包某鸣。

  朱某萍。

  包某良。

  孟某。

  包某明。

  周某。

  申请人一致推选缪玲为参加行政复议的代表人,代表范围包括接收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或补正意见,参加听证、调查、调解,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毛某诚。

  包某菲。

  包某平。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苏巷路1号。

  负责人:周栋,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包某芬等12人不服被申请人江溪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锡新江信复〔2023〕92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简称“92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收到初步申请材料,当日作出补正通知,同年1月9日收到补正材料,同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毛金诚、包奕菲、包易平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92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东风合作社”)历届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在离开东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复印件。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该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无锡市新吴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六款、第四条,中办发[2004]17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五条,2005年7月11日《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第三条,农办经[2008]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民发 〔2012〕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意见》第四条,农经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上这些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行审计,以及村干部或合作社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事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申请的信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予以佐证:

  1. 《新吴区江溪街道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2》;2.锡新依复〔2023〕第58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简称“58号《答复书》”)1份;3.〔2023〕92号《答复书》1份;4.《补正说明》1份;5.身份证1组;6.股权证1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和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其补正于法有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申请人的签名,以及毛某诚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简称“《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检索结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历届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3人,在离开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经江溪街道财政局、江溪街道党政办公室(党政事务)检索确实不存在,并且被申请人将检索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3、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非推定存在。58号《答复书》提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可能掌握,建议向被申请人了解获取。该表述是新吴区人民政府在答复中出于便民原则向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便于申请人进行咨询或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援引了许多法律依据,目的是推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客观上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和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新吴区江溪街道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2》。由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申请人的签名,以及毛某诚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补正告知书》。2023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由于需要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92号《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和答复义务,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或复印件)予以佐证:

  1.《新吴区江溪街道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2》及附件(身份证、股权证书)、快递邮寄凭证、送达查询记录1组;2.《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补正告知书》、快递凭证、送达查询记录1组;3.补正材料、快递凭证、送达查询记录1组;4.《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延期答复审批表》《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快递凭证、送达查询记录1组;5.检索截屏、《情况说明》1组;6. 92号《答复书》、快递凭证、送达查询记录1组。

  第三人未提供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第三人曾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提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公开“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合作社历届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在东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2023年11月29日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58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们申请公开的‘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合作社历届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离任审计报告’非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据初步判断,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电话。

  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 “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合作社历届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在东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要求被申请人书面方式公开以上内容,并邮寄送达。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因申请人、第三人身份信息不完整,缺乏本人签名等原因,同年10月31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补正,当日邮寄送达。2023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6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年11月20日邮寄送达。

  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1月16日)载明以下检索情况: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求街道财政局根据现有档案资料进行检索,经检索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街道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电脑上对案涉信息检索,经检索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脑检索记录显示:以“徐某鸣、东风合作社、审计” “朱某兴、东风合作社、审计” “苗某新、东风合作社、审计”为关键词,检索结果为“暂无数据”。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92号《答复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经检索,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并告知“关于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可以向东风合作社了解获取,以及联系电话和地址。当日邮寄送达。

  复议答复时,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朱某兴未担任过东风合作社的负责人,故包某忠等15人申请公开的‘朱某兴在离开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苗某新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月17日担任东风合作社负责人,我街道未专门针对苗某新担任东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内进行审计,故包某忠等15人申请公开的‘苗某新在离开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徐某鸣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今担任东风合作社的负责人,尚未离任,故包某忠等15人申请公开的‘徐某鸣在离开东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向其提出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答复程序,《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交的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于同年10月31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补正。同年11月5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同年11月16日作出《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年11月20日邮寄送达。同年12月20日作出案涉92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答复内容,《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东风合作社负责人朱某兴、苗某新、徐某鸣离任时的审计报告,被申请人经检索后,确实未能查找到案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首先应当以政府信息客观存在为前提。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第三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江信复〔2023〕92号《神秘彩金随机派发规则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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