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28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0716 生成日期 2025-03-28 公开日期 2025-03-2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2025〕8号

  当事人: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威威(已撤销) 

  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已撤销)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4-504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筑用材料、装饰装潢材料、通用机械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产品、暖通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10月11日邹威威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于2014年10月11日准予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神秘彩金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49号)的规定,以及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6月16日领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取得了新吴区范围内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原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承继。2024年7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18日,该公司股东、监事石武军认为该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07.31-2017.07.31)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石武军本人提供了2024年12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分局广运潭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回执、身份证件补办记录表。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4〕第37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石武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股东邹威威的设立登记已于2024年4月26日被我局依法撤销。2024年12月2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因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2017年6月5日、2021年7月27日因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3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显示“石武军”笔迹非本人书写。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8  号),告知潜在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无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石武军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石武军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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