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5 16:15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035048891
法定代表人:龚继峰
住址(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34号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购置的坐落于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34号的房产,其中有1243.27平方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苏锡新城执强决〔2024〕318号)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5日